政府公报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优化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面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域和范围
1.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凡允许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并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政府应主要投资于涉及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再生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及乡村造林绿化、社会事业等领域。
3.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4.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参与和发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5.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业等服务业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事业的民营企业,可以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6.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优秀民营企业参与改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对现有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集团化公司。放宽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7.加强和改善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建立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服务领域。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涉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8.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完善民营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民营企业上市规模。建立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风险补偿基金,为中小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9.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专精特新产品生产。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和规范各类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负担。
三、推动民营经济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10.建立和完善面向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搭建自主创新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研成果不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1.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推动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步伐,淘汰落后产能。
四、支持民营经济开拓国内外市场
12.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民营企业宣传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13.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发展进出口贸易,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并购等对外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提高民营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14.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管理创新。监督引导民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15.大力开展对民营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加强对科技人才、技术工人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其综合素质。完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或兼职,落实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待遇,为民营企业人才交流创造良好条件。
16.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
六、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7.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民营经济的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8.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完善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并可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9.对于民营企业涉及新兴产业设立、新增投资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部门应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限时办结。
20.放宽企业出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和形式限制。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
七、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1.成立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负责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2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民营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组织。整合各部门各类扶持政策资源,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合力。
23.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将“民营经济增加值”纳入《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民营经济统计资源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民营经济增加值”核算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激励机制,将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体系。
24.重视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推进民营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创新活动方式,找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依法在民营企业组建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5.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宣传民营经济在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使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赢得全社会的普遍尊重。省委、省政府定期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扎实工作,根据本决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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