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即时比分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继续抓住和用好发展机遇,实现即时比分“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普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即时比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仍然比较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以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全省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大局,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原则,以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重点,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实现辽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达到全覆盖,已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以上;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力争实现企业职工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休息休假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全省80%以上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和制度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十二五”期间,加快研究制定职工权益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结合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五)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3年底,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普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问题。到201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在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健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指导和监管,有重点地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责。
(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广大企业职工公平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规模以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商饮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为突破口,加大指导、检查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加快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推行社会保险一卡通,促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七)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各类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厂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以及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到2013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资产、中小企业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
(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机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立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和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加强和谐劳动关系进社区制度建设。在街道、社区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台账、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组织网络等,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奠定基础。
三、依法规范用工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
(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用工制度,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严禁非法用工。规范企业职工考勤、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加班加点要与工会协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与企业工会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制度。
(十一)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把全面提升劳动者综合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及职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就业适应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有关培训计划和激励政策,创新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重点强化操作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将职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与职工利益挂钩,激发职工学技术、学本领的热情。
(十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和信息发布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意见,促进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要在建筑、交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三)建立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地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按照“行业谈标准、区域谈水平、企业谈增长”的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形成。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列入企业成本。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和监督机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加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快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企业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调解、庭前调解、诉前调解工作,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本着为职工和企业服务的要求,“快立案,快结案,办好案”,及时有效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十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劳动关系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外企协会、商会参与的企业和地区、行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状况的监控,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建立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协调有力的预警处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矛盾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十六)建立劳动法律法规监督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权,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通过建立公开电话、举报网站等多层级劳动保障监察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工、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重大案件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工会组织、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的救助体系
(十七)强化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对就业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开发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指导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多种培训资源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培训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困难职工服务帮扶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企业、街道、社区帮扶站建设,促进帮扶工作网络化运作,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切实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帮扶、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等服务,实现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十九)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机制。各级司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快速便捷工作机制,发挥律师服务社会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二十)加快实现企业创建活动全覆盖。大力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到2013年底,实现创建活动全覆盖。各地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因地因企制宜确定创建模式,制定不同层面的创建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情况与政府支持政策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活动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和“企业关心职工利益,职工关心企业发展”活动,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用先进文化引导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基层文体活动阵地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对职工特别是青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疏导,维护职工文化权益,让职工有尊严生活和体面劳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七、切实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把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党建带工建联动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研究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切实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对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纳入和谐劳动关系认证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社会力量,以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为着力点,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维护。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多层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协调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组织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不断提高维权能力。要创造条件,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体作用,共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各级民政、公安、司法、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地税、工商、安监、法制、综治、法院、信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事迹以及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热爱企业、勇于奉献的优秀职工典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水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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