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即时比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为建立富庶和谐新辽宁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把地质灾害治理同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
二、全面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
(一)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全省范围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并做好调查成果的综合集成。利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1∶50000比例尺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工作成果,每5年核查修编1次。承担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等级的资质。
2.强化重点勘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大型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及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隐患点的详细勘查工作。
3.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二)构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构建由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地质灾害历史灾情等数据,并及时通报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变化信息。气象部门提供降水量历史数据及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等实时观测资料和降水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提供河道险段和河道、水库水情信息。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2.全方位运用预警信息发布手段。进一步完善即时比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即时比分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联合共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重点加强面向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农村的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3.加强专业监测队伍建设。在已建立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充实地质环境监测人员、提高装备层次,提升地质环境专业监测能力,全面掌控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发展变化,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4.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领导,逐步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的应急能力。
(三)构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非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负责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2.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结果,确定搬迁避让的地点、人数、批次等,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提前开展对搬迁避让场所的选址工作,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治理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承担。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4.重视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四)构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1.提高应急能力。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应急体系建设,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联动,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搜集、汇总应急体系建设基础资料;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应急信息传输系统。编制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调查队伍,及时、科学地掌握灾情和险情,评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建议,为应急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2.强化基层防范。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各地“十有县”、“五到位”建设,组织、指导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及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3.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阻止人员进入,避免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4.做好抢险救援。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和协调省内驻军参加抢险救援;省武警总队做好地方抢险救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开展应急物资和通信保障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开展应急气象预报工作。
三、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制定和落实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与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所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在省、市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将编制完成本辖区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及各市将编制完成“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由各级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作为各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编制时的重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纳入到各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
省级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招录(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优惠政策,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省、市、县级政府应按各自的职责任务,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开展所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配备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巡查、应急处置等需要的地质灾害应急设备、装备和车辆;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逐年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
省、市、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
在每年的“地球日”、“减灾日”、“环境日”、“气象日”,尤其要做好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在任期内参加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营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
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
即时比分??????????
201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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