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切实做好即时比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即时比分行政区辖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服务业委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涉及教育、交通、文化、卫生、中小企业、旅游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涉及金融、证劵、保险、通信、邮政、民航、铁路系统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东北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等部门负责;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辽宁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即时比分??????????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忠轩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 征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晶 省统计局局长
盖成立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力达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甄 杰 省纪委常委
胡立杰 省编委办副主任
吴超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唐国华 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范越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李 伟 省交通厅副厅长
查太森 省服务业委副主任
佟 昭 省文化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秀林 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赵振芳 省地税局副局长
郑红一 省工商局副局长
席 雁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王洪奇 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 跃 省旅游局副局长
贾 魏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张中凯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李长军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凤彬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良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贵顺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刘文义 辽宁银监局副巡视员
王 丹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庞雪峰 辽宁保监局局长助理
刘春晨 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
洪海波 沈阳铁路局总会计师
姜克军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郭锦辉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洪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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