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发改法规〔2023〕140号
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
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深化巩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全链条监管,推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即时比分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强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档案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发起、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投标价格应当充分竞争。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建筑工程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在评标结束后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异常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履约风险评估,主动公开合同履约信息。
(二)强化代理机构从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在合同委托范围内规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管。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等省级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自愿性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引导、教育和约束,积极推动招标代理业务能力提升。
(三)全面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诚信参加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本单位投标行为和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使用同一电脑等电子设备下载招标文件、委托同一人编制或上传投标文件、办理电子保函、进行身份验证或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财务费用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典型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相应条款的情形。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投标人重点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操作人员和电子设备等信息。对投标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伪造材料、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等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将其纳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坚决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主动进行身份核验、主动提出回避、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电子评标项目应使用本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健全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跨地区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协调管理机制,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协同、劳务费在线支付等评标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数字化评标等新模式,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
(五)坚持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指导和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稳定的工作人员,确保开标评标活动顺利开展。持续推动平台运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见证、场所、信息、档案等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电子认证、保函、工具软件等第三方服务,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均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场交易。
(六)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和载体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分析等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二、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七)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规则;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工程特点和管理需要,统筹制定标准化、结构化电子招标文件范本等。依据国家相关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有序推动制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数字见证、主体信息库、主体信用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数据交换与共享、远程异地开标评标监督、电子保函等基础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地方标准,充分发挥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技术支撑作用,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统筹推动本地区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其他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推动行业电子监督系统建设,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强化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各类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对接行业电子监督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
(九)优化电子招标投标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实现与国家服务平台、各类电子交易系统、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互联互通,与项目在线投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等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服务导航、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项目赋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好差评等公共基础服务,各地不再重复建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登记、招标代理委托、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澄清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缴退、场地预约、评标专家抽取、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质疑投诉、合同履约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在满足依法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好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十)完善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构建全主体参与、全要素覆盖、全过程评价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市场主体应自主注册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及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招标投标主体信用进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一)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覆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项目评审、市场主体管理等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将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挂钩,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主体信用状况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监管“无处不在”。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十二)优化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机制。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即时比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发布媒介,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自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选择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内的电子交易系统,通过电子监督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等媒介和系统之间应当按照业务协同、数据流转、信息同步原则实现“一网通办”。
(十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结论负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在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截止日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事中审查,发现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四)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信用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较好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全面推广保函(保险),盘活企业现金流。大力推广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搭建规范的招标投标担保基础服务平台,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征集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基本保障服务,积极推进不同机构征集的金融服务平台跨区域、跨行业自由服务,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促进保函(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广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开标常态化,积极推广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化。
(十五)公开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加大招标投标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全面公开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否决投标、保证金、投诉处理结果、合同履约和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加大对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效投标行为、恶意异议、投诉或举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曝光力度。
(十六)畅通异议投诉处理渠道。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附件:责任清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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