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旅广电局,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台),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行业相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基地(园区)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增强集聚引导效应,省广电局修订形成了《辽宁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
(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基地(园区)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增强集聚引导效应,促进产业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即时比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是指经省广电局认定,在辽宁省境内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聚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及为其提供技术支撑、设备供给、行业服务为主的产业集群区。
第三条 基地(园区)建设应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符合国家和辽宁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基地(园区)坚持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协同联动、动态管理。基地(园区)的申报、管理、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园区)企业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主流文化责任担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基地(园区)土地或空间资源应依法取得、产权清晰、范围明确,规划建筑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
(三)基地(园区)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能够承担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业务规范、年度考评、产业统计等方面工作。
(四)基地(园区)有明确的发展定位、行业优势和较强的竞争优势,重点聚焦1—2个优势领域。特色产业领域营业规模(产值)占基地(园区)总收入(产值)70%以上。原则上应有不少于1家的特色产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新建成3年内的基地(园区)特色产业营收规模(产值)占基地(园区)总收入(产值)比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具体申报流程:基地(园区)提出申报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省广电局评估认定。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广电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入驻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基地(园区)基本情况,包括政府对基地(园区)土地及规划项目的批复、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四)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广电局对申报的基地(园区)组织考察,研究论证后,在官网公示拟命名的基地(园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已认定的基地(园区)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加大产业基地(园区)扶持力度,支持基地(园区)在项目发展、宣传推广示范、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多个层面开展活动,引导集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基地(园区)落地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产业基地(园区)服务指导,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要求,协调组织落实好各项税收、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年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基地(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省广电局报告基地(园区)上一年度整体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创新创业、产值规模、企业培育、建设运营、综合效益等。
第十二条 省广电局不定期组织对已命名的基地(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基地(园区)发展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指导意见;对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等的基地(园区),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命名。
第十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增设分园区、合并、迁移等,按程序向省广电局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请表
2.入驻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2
入驻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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