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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用水领域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水资〔2024〕378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由省水利厅基于取用水领域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统一组织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水利厅作为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主体,可自行开展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评价对象清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遵循统一管理、依法依规、以评促管、稳慎适度、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将全省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
  不适合公开的信用主体不纳入信用评价,对其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条 以下信用信息可作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产生的行政处理文件及相关执法记录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或记录等。
  第八条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户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完相关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
  第九条 信用信息修复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其中:移出取用水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认定单位依照水利部有关制度规定受理执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提交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自接收信用修复申请20个工作日之内复核,经复核通过后完成信用修复。
  其他失信信息包括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作出的除信用平台网站收集的行政处罚外的其他执法记录。
  第十条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以1年为1个周期,评价时段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所辖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用水户评价清单和信用信息台账。
  第十一条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依据《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结合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值100分。将取用水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3个等级,按照《评价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对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扣减分值,并根据最终得分及《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规则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省水利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权限或取用水户隶属的行政区域,由相应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电话等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向省水利厅提交核实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水利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取用水户。异议处理需要现场核查、检测、检定、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评价结果认可。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省水利厅应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年度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结果,并报水利部备案。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期限为1年,自公开之日起计算,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进行申诉、复议的,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评价结果的公开,如申诉、复议后评价结果发生变化的,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整公布的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将依托辽宁省取用水管理平台搭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取用水户的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失信惩戒信息等与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融资授信、采购招标、项目安排、资金申请、评优评奖、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取用水户主动提升取用水领域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取用水户,在工作中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开展检查;
  (二)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中给予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三)在取水许可延续变更时,可按有关规定简化程序;
  (四)优先满足合理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需求;
  (五)在取用水领域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取用水户,在工作中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
  (三)不享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减征政策;
  (四)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五)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节约用水表彰奖励活动;
  (六)不得参加节水领域载体创建,不享受节水企业培育等节水奖励激励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营造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


  
  一、评价主体
  省水利厅。
  二、评价对象
  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
  三、评价方法和依据
  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省水利厅根据管理中发现的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以相关生效的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进行扣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
  四、信用等级
  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分别为:
  信用优秀(A级):N=100;
  信用良好(B级):85≤N<100;
  信用一般(C级):60≤N<85;
  信用较差(D级):0≤N<60。
  五、评价指标
  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将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税)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用水监督检查、其他等6个类别共18项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评价指标,具体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结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中不同问题的等级分类和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条款规定,将评价指标涉及的取用水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3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扣减分值。
  六、评分规则
  (一)以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明确的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为扣分依据,一个失信行为对应一项评价指标,多个失信行为对应多项评价指标。
  (二)失信行为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对该项指标扣分;涉及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三)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或较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直接评定为C级。
  (四)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2.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3.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列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其他造成与取用水相关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不能高于C级。
  (六)对于一个取用水户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相同,以取水许可证为单元分别评分,取最低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结果;如发证机关不同,由共同的上一级或最高一级发证机关综合所有发证机关的评价结果,取最低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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