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即时比分办公厅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部
2.2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内陆水上搜救力量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通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接收与核实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 应急响应
4.4 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终(中)止、恢复
4.5 信息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人员善后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2 人力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的备案、评估与修订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加强辽宁省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即时比分内陆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内陆地区(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内陆水上突发事件。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内陆水上港航企业应急预(方)案等共同组成全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成立省内陆水上搜救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海事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内陆各市政府(含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下同)组成。
2.1.1 省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内陆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要求;
(2)负责省级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修订;
(3)决定启动和终止特别重大、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响应行动;
(4)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指导市、县开展较大和一般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研究、解决和处置内陆水上搜救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搜救进展情况。
2.1.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全与质量监督处、港口航运处处长及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全省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总结评估工作;
(3)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内陆水上搜救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搜救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6)组织省级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7)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督促做好应急处置装备及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配合负责事件处置地区和部门进行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配合涉事地区和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指导相关市和部门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防范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扰查处工作。
省公安厅: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维护内陆水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保障陆上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便利。
省民政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本级内陆水上搜救的应急保障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协调各市做好内陆水上搜救经费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指导属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组织维护内陆水上搜救现场的通航秩序。
省水利厅:根据需要提供涉及内陆地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
省农业农村厅:协调、配合做好遇险渔船、渔民的搜救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渔业应急救助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理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旅行团组及旅游风景区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员任务。
省应急厅: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配合参与内陆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对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搜救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和内陆水上移动通讯定位技术支持。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民航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辽宁海事局:负责参与指导内陆水上搜救行动并给予技术支持。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并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搜救遇险人员。
内陆各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组织做好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内河通航水域;组织、指导做好本市内陆水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2.2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内陆市、县政府应参照省应急指挥部设立本级内陆水上搜救专项应急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陆水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协调、指挥本市、县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一般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响应行动;汇总整理搜救信息,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2)负责制定市、县内陆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内陆水上搜救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内陆水上搜救的重要事项,严格落实内陆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值守工作要求;
(3)负责市、县级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培训和评估,定期组织开展内陆水上搜救应急演练;
(4)结合本地区风险评估情况,分析水上险情特点,建设布局合理的应急救援库,强化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置储备有效的应急处置装备;
(5)与国家专业救助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保持联络畅通,建立健全与相邻市、县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6)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的业务指导。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部门等负责人组成。
省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搜救工作方案的确定和实施;
(2)指挥、调动所有参与搜救工作的队伍和人员;
(3)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应急专家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辽宁海事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事发地搜救工作,保证搜救工作有序开展。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职责:负责人员搜救、灾民转移、险情消除、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3.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职责: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畅通。
2.3.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职责:负责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2.3.6 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职责:负责对重大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为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
职责:负责收集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现场照片、音视频等资料,及时提交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2.3.8 应急专家组
处置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省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由海事、消防、气象、应急救援、打捞、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评估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分析影响,为确定事故等级提供建议;
(2)提供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提出应急行动的工作建议;
(3)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提出现场救助建议方案;
(4)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措施的建议。
2.4 内陆水上搜救力量
内陆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内陆水上搜救力量应积极参加内陆水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通报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经分析研判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方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下级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会商研判可能引发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加强应急值守,科学部署应急力量及应急物资,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响应启动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船舶运营、交通管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 从事内陆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险情信息时,通过有效途径核实以下信息: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航空器名称以及载客情况;
(4)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事件发生水域气象、水情信息,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并核实后,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步通报本级公安、应急、军区、消防等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组织救援准备。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应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当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及以上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 报告内容包括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最初接到内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部,应切实履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按照预案相关规定,先行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伤病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遇险人员转移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响应分级
4.3.2.1 一级、二级响应
内陆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达到重大等级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具体响应措施如下:
(1)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启动响应等级的建议;
(2)由指挥长或经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开省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听取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情况的汇报,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
(3)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履行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附近的救助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确保搜救安全;
(6)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突发事件情况,超出全省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时,向国家或相关省(区、市)请求支援;
(7)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在实施好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一级响应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应急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交通运输部部署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病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决策;
(2)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
(3)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部署要求,完成其他事项。
4.3.2.2 三级、四级响应
内陆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一般等级时,由市、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对市级应急响应给予指导。应急响应措施由市、县级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
发生任何级别内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事发地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应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强化落实属地责任。涉及即时比分跨市、县的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由有关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4.4 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终(中)止、恢复
4.4.1 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内陆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负责组织指挥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指挥部可中止内陆水上搜救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内陆水上搜救行动。
4.4.2 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负责组织指挥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指挥部可以直接终止搜救行动:
(1)内陆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突发事件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已脱险;
(4)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4.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负责组织指挥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其他运载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水情、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4.4.4 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中)止的内陆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新获得的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证明可信,负责组织指挥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
4.5 信息发布
内陆水上搜救信息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人员善后
5.1.1 伤病员救治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员的救治。
5.1.2 获救人员安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1.3 死亡人员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
5.2 总结评估
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总结评估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6.2 人力保障
6.2.1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内陆水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6.2.2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内陆水上搜救队伍建设,支持社会搜救力量发展,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内陆水上搜救队伍,依法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建设本单位应急队伍。
6.2.3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可参与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
6.3 物资、装备保障
6.3.1 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收集掌握本地区内陆水上搜救物资和装备信息。
6.3.2 相关内陆水上搜救力量应确保搜救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4 安全防护保障
6.4.1 参与内陆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或团体负责为其所属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水上搜救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6.4.2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加内陆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应按照属地政府相关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为内陆水上搜救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和应急器材运送提供保障。
6.6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内陆水上搜救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搜救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以及手机等通信设备定位支持。
6.7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水上搜救体系建设需要,统筹安排水上搜救专项资金和搜救应急培训、演练等经费,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水上搜救经费,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的备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公布后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需修订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已认定内河通航水域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参照上一级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开展有关内陆水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
7.2.2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相关单位、团体和人员等社会力量积极组织或参与相关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7.2.3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内陆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内陆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1.1 本预案所指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内陆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事件。
8.1.2 本预案所指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8.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陆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